第九条县级经办机构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档次和标准向社会公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第十条新农保缴费实行按年度缴费,参保人员应于每年底前一次性缴清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凡在经办机构核定其养老金待遇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县级经办机构应要求参保人员凭缴费补贴登记卡(或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金融机构在其缴费补贴登记卡上打印缴费记录和各级政府补贴金额等,作为缴费凭证。
第十二条各级经办机构根据个人参保缴费情况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标准,按年测算应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集体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的补助,直接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县级经办机构月末将新农保基金收入户的基金清零,全部划转至县级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各乡镇社保站、村协办员要定期进行个人缴费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首次缴费,县级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新农保个人账户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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