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试点期间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分别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我省新农保实行个人账户结余基金省级管理。县级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新农保基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基金。
第三十九条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应在省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确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四十条每年年初,县级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