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内控稽核
第四十九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
第五十条上级经办机构要对下级经办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稽核。
第五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内控要求,合理设置业务和基金管理岗位。稽核部门应对内部各个业务环节、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十二条经办机构要配合财政、监察、审计和基金监督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县级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新农保档案管理工作。新农保归档范围包括:业务档案、会计档案、文书档案等。形式包括纸质、电子存储介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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