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疑问解答
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工作人员本人工资确定,具体包括哪些项目,是不是就是应发工资?
答:根据《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职工以本人当年6月份的工资总额作为下一年度缴费基数。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标准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占绩效工资规定的比例核定;绩效工资平均水平高于基准线的,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际审批的标准核定。机关及参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试用期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地方津补贴。实行绩效工资后,经批准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如交通费、住房补贴等暂不列入缴费基数。
问:用人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怎么办?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另外,应参加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由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的金额进行预征。预征养老保险费金额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在职人数、本市当年度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和规定的缴费比例确定。
问:按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需要哪些条件?
答:主要是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安排为合同制职工,缴费年限满5年;实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经复核无异议的,自用人单位申请支付养老金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是否也建立个人账户?账户里的资金能否提前支取?
答:按规定,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个人首次缴费时间、个人当年缴费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缴费金额、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等情况。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存储额非法定事由不得提前支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时,个人账户按规定转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账户退领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的;2、被有任免权限的部门开除、自动离职处理的;3、出国定居的;4、死亡的。
离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账户余额退领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的(缓期执行除外);2、死亡的。
问: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有什么后果?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规定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须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补缴利息。
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中止其养老保险结算,封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单位负责支付,经办机构不予办理该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变动和转移、出具视同缴费年限证明、新增退休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等业务。
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或暂时困难,要求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和分期缴款计划,得到批准的,缓缴部分在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可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养老保险费的决定。如单位账户余额不足,经办机构可以要求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若不提供担保的,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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