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福州城镇职工退休怎么算领取退休金?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⑴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不含厦门,下同)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⑵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具体标准可查阅闽政〔2006〕24号)。
⑶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指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
⑷调节金:“调节金”是指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待遇之和低于600元的,可按月发给调节金。调节金月标准最高为60元,最低为25元(具体标准参见闽政〔2006〕24号)。2011年1月1日起,不再按上述办法计发调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