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三项社会保险惠民政策已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分别是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全面上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增至60元每月。
参保职工死亡发一次性抚恤金
陕西省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按比例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
居民社保基础养老金增至60元
从2013年10月1日起,陕西省对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国家每人每月55元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补助,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增加的5元补助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全面上涨
2013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上调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这其中不包含2013年9月30日前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其中伤残津贴,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级340元,2级326元,3级311元,4级296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866元的,增加到1866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81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2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492元的,增加到1492元。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344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20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9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2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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