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3号),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
调整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调整标准为:一、每人每月增加9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10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两个条件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二)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三)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
三、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2060元,补齐到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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