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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变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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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1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改变农村户籍人员(非用人单位职工)不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惯例”。
  如何缴纳?单位及职工逐年共同缴纳

  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变化二缴费基数下浮

  下限下降,减负不“断保”

  此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变化还体现在缴费基数的调整,接下来将对缴费基数下浮,减轻单位以及个人负担,不“断保”。

  解读:降低中小微企业缴费压力

  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的缴费基数下限有较大幅度下降,目前的下限是按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这次下浮缴费基数后,中小微企业的缴费压力会进一步降低,减轻用人单位负担避免断保。

  如何转移?参保转移要一次性补清

  那么,之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要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该如何转移?该负责人说,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衔接时,除执行将来国家统一政策外,可按转移衔接时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原正常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也就是说,转移衔接要按最低标准一次性补清之前的年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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