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该《补充意见》规定,自2011年1月起对参加地方性老农保(符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要求范围)和地方性新农保(符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要求范围)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退休待遇领取人员,在保留原退休待遇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55元的基础养老金。2011年1月以后新增年满60周岁退休人员,自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加发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
参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开发区对参加本区原地方性新农保,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女性待遇领取人员,在保留原待遇的基础上,自2011年1月起按月增发55元养老待遇。2011年1月以后新增年满55周岁女性退休人员,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每月加发55元的退休待遇。
该《补充意见》还规定,对参加开发区地方性老农保、地方性新农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次月的20日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的,可一次性发给1000元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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