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上海24日出台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处理意见,就上海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具体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上海市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上海市的参保人员,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上海市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另外,外省市户籍迁入上海市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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