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四家单位发出通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正式开始被纳入了河北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开始进行实行省级管理,该单位的职工养老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四家单位的这一举措使农信社的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得到了稳固和完善。
对参加了河北省的统筹之后,在三年内退休的人员,按农村信用社在现在情况下所计发的部分中,高于省统一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部分,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加发补贴。具体计发比例为:2001年退休的,加发两者待遇之差的75%;2002年退休的,加发两者待遇之差的50%;2003年退休的,加发两者待遇之差的25%;2004年以后退休的人员,按照河北省统一制定的办法来计算养老金,不再加发补贴。2001年和2002年两年里,已经按照农村信用社现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本条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另外,对于2000年底以前仍未实行养老保险统筹的农村信用社,一律从2001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其1996年1月至2002年12月之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予补记,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年限也不视同缴费年限。其1995年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属于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实际缴费年限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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