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要求,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圆满完成了第九次调整。
为认真落实好这项惠民政策,确保将调整后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晋城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克服时间紧、任务重、软件升级等困难,主动放弃节假日休息,加班加点工作,积极筹措资金,调试发放软件,核对人员信息,畅通基本养老金拨付渠道,圆满完成了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全市共为符合规定的44590名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了养老金,人均月增加养老金218元,月增加养老金支出972。08万元,全市调整后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补发的养老金已于5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具体调整标准为:
一、每人每月增加9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两个条件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2060元的,补齐到2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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