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6月30日)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了具体规定。
参保须符合三个条件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须符合以下规定方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各类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人员(包括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曾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
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2011年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满60周岁补缴满15年即可领取养老金
《通知》规定,1995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参保后,达到本通知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按规定补缴满15年后,按《通知》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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