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调整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
从今年9月1日起,哈市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进行调整。允许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2013年年底前,允许城镇劳动年龄内灵活就业人员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时起按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补费;允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进城务工人员也能参保
劳动年龄内农村户籍、外省户籍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参保认定手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00%或60%作为缴费基数,按20%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已在城镇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凭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从事灵活就业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可从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下月起,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