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知识手册 | 社保查询 |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社会保险频道 > 养老保险 > 正文
 
2013哈尔滨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调整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哈尔滨市今年9月1日起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五项参保缴费政策进行调整。农村户籍、外省户籍人员凭暂住证或在城镇灵活就业的相关证明参加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参保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如果单位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统账结合"制度时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部分本息;从2013年9月1日起,按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统账结合"前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按照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参保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实行"统账结合"制度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在岗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单位应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补缴;没有资金渠道的单位,经用人单位与个人协商后也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补缴;对于仍在用人单位的,必须按企业职工参保办法全额补缴,无用人单位的,继续按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缴费。

  为方便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办理参保审批认定手续,哈市人社行政部门成立了参保审核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地址:哈市道里区工程街182-1号党员电教中心,咨询电话:87695681、87695682,也可拨打12333咨询相关政策。各类参保人员的申报审批流程及相关表格样式,可登录哈市人社局网站下载:www.hrblss.gov.cn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社会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