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从鞍山市人社局获悉,《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已出台,此次养老金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兑现,前几个月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足额补发。今年的调整也是鞍山市与全省同步从2005年至今连续第九年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不再倾斜。
“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2012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1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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