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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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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3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按月人均230元的额度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10元的额度,根据2011

  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13元,宁波市113元,温州市109元,湖州市109元,嘉兴市109元,绍兴市109元,金华市109元,衢州市105元,舟山市109元,台州市109元,丽水市10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1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82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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