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从今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部分将尽快发放到位。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省已连续8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达到1873元,居中部六省首位。此次调整,是自2005年以来,我省连续第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此次的调整范围是,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9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新中国成立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与去年“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不得重复享受”规定不同的是,今年的调整政策明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相关待遇。
另外,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2060元的,补齐到2060元。
据介绍,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