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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调整异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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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异地安置人员产生住院医疗费用后,可及时将相关病历资料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至原单位或兰州市医保局。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获悉,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结算服务,解决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周期长、资金垫付多、就医监管难的问题,完善医疗保险异地结算流程,兰州市医保局近日下发《关于调整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流程的通知》,调整现兰州市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流程。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兰州市将对原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结算流程进行调整。将原来按月申报、审核、结算,调整为按旬审核、结算;并加强异地安置人员管理,建立异地安置人员数据库,强化兰州市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宣传,协调做好医疗费用的结算工作,确保及时、准确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产生住院医疗费用后,可及时将相关病历资料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至原单位或兰州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负责统一审核、结算,各县区医保局不再经办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异地安置人员报送材料时,必须提供本人在居住地建设银行开户的个人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注明开户行行号、提供本人有效联系方式)并签字授权,结算后资金直接划入其本人签字授权的个人储蓄账户。异地安置人员提交的个人卡户信息要完整、准确,如有误,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兰州市医保局要求各经办科室加强审核力量,及时、准确完成登记、审核及结算工作,并按照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及时将各类报表报财务科,财务科汇总后协调银行汇款,汇费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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