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0日起,凡在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至新参保地;外省市户籍迁入本市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者昨日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上海就贯彻其中若干问题专门发出通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根据通知规定,凡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在上海参保的人员,符合国家和上海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上海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外省市户籍迁入上海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外省市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按《暂行办法》规定转移。原在外省市单位就业,按当地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可视作缴费年限。
通知规定,外省市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户籍迁入上海,单位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原单位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本市单位工作,从工作当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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