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效益确定增长幅度
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以及人工成本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2013年职工工资增长。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应突破上线(预警线);生产经营较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较困难、持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或低于下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烟台最低工资标准。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享受财政补贴及上年度工资水平高于全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国有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基准线;其他各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均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
提高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
通过集体协商制定实施方案。各类企业应当在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后,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示。企业应按照公示后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工资增长幅度增加职工工资,主动接受企业工会及职工对执行情况的监督。
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合理确定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上人员)与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的比例关系,实现普通职工与管理人员工资同步增长。应当重点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一线职工的平均增资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增资幅度。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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