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表示,我国大概有3亿多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今年有累计3800万人中断缴保险。在养老问题广泛关注的当下,抛弃国家提供的社保而“断缴”让人感到无奈,可见社保制度改革必须直面这一现状。
一方面,养老保险须致力于规范化、制度化和体系化建设,为建立健全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提供切实的法律支持和制度支撑;另一方面,养老保险的设置及实施都应当强调合目的性,在切实发现公民的普遍性需求的基础上,重视公民的个性化需求,并为各种需求的充分实现提供社会保障法体系支撑。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所指出:“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虽然“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话题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是,即便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也无法缓解中断社保的现象,因为个人中断社保的主要原因是无法顺利转移。所以,当务之急是如何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让社会保险充分反映投保者的需求,真正发挥好“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
养老保险制度相关改革应当在如下几方面下功夫:
其一,按照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确立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机制,分别设定不同待遇的养老保险基准,并对相关基准设置正常调整的程序规则。
其二,根据投保者的具体情况变动而设立必要的动态应对机制,建立规范的且能够应对不同情况而灵活运用的转移接续制度:(1)对参保已满规定年限(15年)后中断社保,待到退休年龄后直接领取养老金的,尊重其选择,并为其后期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指导;(2)对于缴纳未满规定年限(15年),暂时中断或者彻底中断缴纳社保的,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首先是告知、说明和劝告,让当事人知悉一旦中断社保,买房买车等将会受到很大影响,并且,由于中断期间的个人账户未有资金进入,计算养老金时会有亏损,以督促其续缴;其次是对被动中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适合于其特点的养老保险服务,包括设置灵活的险种、减免缴费等;再次是对为降低成本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等采取必要的惩处措施,以促其及时缴纳或者续缴;最后是为流动性比较大的务工人员提供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支持。
其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充分反映投保者需求,建立多样化的给付机制。在社会保障法体系中,针对公民的普遍性需求和个性化需求,应当设置各种不同需求为对象的保障制度,包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等。只要公民有需求,国家、社会或者相关部门就应当提供“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和保障。尤其是在少子化、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的多样化给付机制或许更有意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在对公民的一般性需求和个性化需求进行确认的基础上,设置科学的确定和调整机制,同时设定针对不同需求进行不同给付的多样化给付机制。(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