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获悉,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5000元12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参保人去世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000元。
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最低100元/年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
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完善缴费补贴政策补助30元/年
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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