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置条件: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法定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成劳社发【2006】134号
办理程序:
(一)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死亡
1、未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死亡。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成都市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在单位征集处(科)办理医疗关系终止后,凭《成都市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减少表》在退管处(科)办理养老金的停发手续。养老、医疗办理停发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上述一“所需资料”在退管处(科)办理拨付手续。
2、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死亡,由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填写《成都市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减少表》;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或死亡人员直系亲属持上述两表在退管处(科)和单位征集处(科)办理养老、医疗关系终止后,持上述一“所需资料”在退管处(科)办理拨付手续。拨付办法一:街道(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凭退管处(科)打印的“结算通知单”,带“非经营性收据”到基金管理处(科)办理拨付手续,相关待遇汇入街道(乡镇)账户;拨付办法二: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办理的,相关待遇直接汇入死亡人员养老金存折。(拨付办法二注意事项:街道(乡镇)、社区在《成都市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减少表》上需注明“由死亡人员的××(与死亡人员关系)自行办理,亲属姓名××,身份证号××,请将死亡待遇汇入死亡人员养老金存折”)。
(二)个体办理
个体参保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由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在个体征集处(科)办理减少医疗关系手续后,持上述一“所需资料”到退管处(科)并填写《成都市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减少表》办理拨付手续。相关待遇直接汇入死亡人员养老金存折。
申请材料:
1、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通知书)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及火化费用收据(发票)
4、死亡人员任一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关系证明及健在证明。
上述资料社保局审原件,收复印件。
5、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需提供宗教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需提供接受遗体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人员,需提供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死亡的人员,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上述证明文件社保局审原件,收复印件。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