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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可否一次性交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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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一次性缴费15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一次性缴费15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简称“超龄人员”),因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或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缴费至满15年。

  返城知青,以及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并曾与我省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户籍所在地和原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以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超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市县民政部门采用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帮扶。

  超龄人员参保后,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超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及享受调待政策等与2010年退休的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据悉,目前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正在明确经办细节、对接信息系统,待这些工作完成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就可正式办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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