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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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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对于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及待遇有哪些?

  答:(1)养老金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缴费符合规定年限,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在到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2)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①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70元;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139。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答: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合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办理待遇申领手续。

  参保人员死亡的如何处理个人账户?

  答: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参保人员以前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如何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衔接?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对于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户口迁往外地的,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市、县(市)流动的,可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迁入地未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待迁入地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再办理转出手续,转出人员只转出本人个人账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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