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该如何转入南京?非我省户籍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南京缴费满10年,该如何处理?昨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省人社厅有关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文件,今后该市在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上将实施新政策。
据介绍,在个人账户的转移问题上,此次新政策明确了,非南京市户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应按规定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外地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省有关规定转移。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企业就业参保,单位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将原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按照规定,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南京市时,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办理接续手续。
而非我省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或在我省各市、县(市、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南京市并在南京单位就业的,可在南京市继续缴费至满15年。
另外对于部队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南京市就业,按规定应参加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工作当月起参保。在接收安置单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时,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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