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请示》(泰康养发〔2013〕第045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吉林分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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