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事项名称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服务对象个人企业
办理依据
转出省内:1.《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2.《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2008】2092号)
转出省外: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办理条件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办理程序
1.自行办理方式(1)参保人在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提出转入申请;(2)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联系函后,参保人或代办人携带资料到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跨省)或《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省内);(3)15个工作日后参保人或代办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跨省)或《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省内)到新就业地办理转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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