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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一判刑老人养老金被停发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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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的老年人犯罪后权益保护问题,更加不容忽视。扬州一位退休职工老吴因贩卖淫秽光碟被收监服刑后,养老金被停发了。为了老吴的养老金,老吴家属到市检察院寻求帮助。记者昨天获悉,为解答老吴家属的质疑,检察官查询相关文件发现,对判刑老人停发养老金的所谓规定,居然只是国家人社部的一个复函,且复函内容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这是怎么回事呢?

  今年65岁的老吴,曾是我市某针织厂职工。2008年前,提前退休回家的他为提升生活品质,从安徽某批发商处批发了大量盗版热销影视光碟,再倒卖给音像店获利。后因碟片滞售,老吴改卖低价批发来的淫秽盗版光碟,很快获利上万元。在市民举报后,老吴被警方抓获。

  去年3月,我市邗江区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将老吴移诉至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老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老吴女儿吴女士说,父亲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她每月都将父亲的1500多元养老金拿给父亲,让他买些营养品。两个月后,父亲转入监狱服刑。吴女士发现,父亲的养老金突然被社保部门停发了,吴女士很吃惊。

  为维护父亲的合法权益,吴女士向市检察院监所处的路漫检察官寻求帮助。吴女士反映的问题引起了路漫的重视,因为这不仅涉及在押犯的权益保护问题,同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老吴个人而言,停发养老金最多损失十几万元,但对退休的老年犯群体而言,则意味着养老权利被剥夺。

  路漫查询文件发现,社保部门对判刑老人停发养老金的依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路漫称,该文仅是请示答复事宜函,没有形成规章制度,不能算法律法规,当然也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该复函作为内部“鸡毛”规定,国家应从立法角度予以废除。

  此外,以前的国家、单位养老制度已被国家、单位、个人缴存并轨养老制度取代。这时,再以十多年前的复函作为停发依据,明显不符合国情。因此,停发判刑老人养老金,既不合法、合情,也不合理。不过,我市人社部门却表示,按照“劳社厅函[2001]44号”复函规定,养老金在服刑期一律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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