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出台规定,放宽外省籍就业人员在宁领养老金的门槛。南京此次提出,非江苏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南京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或在江苏省各市、县(市、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南京并在南京就业的,可以在南京继续缴费至满15年。
南京市还规定,非南京户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后,应参加南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在外地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按规定转移。部队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到南京就业的,应参加南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从工作当月起参保。在接收安置单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时,应根据规定,将国家给予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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