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失业保险费是由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与单位按照不同比例共同缴纳。交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员,由单位经办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再次就业后停止领取。
目前,陕西省实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3年1月起调整的,一类工资区为862.50元/月,二类工资区787.50元/月,三类工资区712.50元/月,四类工资区652.50元/月。而此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一类工资区提高到960元/月,二类877.5元/月,三类795元/月,四类727.5元/月。宝鸡市渭滨区、陈仓区、金台区,凤县享受二类工资区标准,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凤翔县、千阳、陇县、太白县享受三类工资区标准,麟游县享受四类工资区标准。
据悉,在此次调整的同时,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费等失业保险待遇也会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据宝鸡市失业保险事业管理处副主任王占平介绍,目前,他们已将文件下发到各县区,1月份的失业保险金正在发放中,同时,为了让失业职工过好春节,2月份的失业保险金也将在本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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