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州市人民政府下发文件《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德政发[2013]18号)中首次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
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不低于600元,由县级财政承担。
宁津县人社局将按照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的部署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为参保人员做好服务,切实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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