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将不再是沈阳市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绊脚石,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获悉,在原有政策不变的条件下,沈阳市原农业户籍且符合条件的大龄和超龄人员也将纳入参保范围。同时还将免去三类人群补缴养老保险费时所征收的滞纳金。
参保取消户籍限制
政策:在沈劳社发[2009]40号文件出台的大龄和超龄人员参保政策不变的情况下,依据辽宁省户籍改革政策,将沈阳市原农业户籍符合条件的大龄和超龄人员也纳入参保范围。
解读:在《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劳社发【2009】40号)文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凡在2009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的前提条件中“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调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户籍”。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条件,沈阳市农业户籍的大龄和超龄人员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
再添三类人免征滞纳金
在现有免征、限额征收滞纳金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对以下人员,在2009年底前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免征滞纳金:
1、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09年底前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
2、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3、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举个例子,某男子,今年52周岁,1999年国有企业下岗,养老保险费交到2004年底,从2005年1月起开始欠费。如果按正常补缴来算,从2005年1月到2009年11月,需要补交20466元养老保险费和6236元滞纳金,共计26702元。但由于该男子符合免征滞纳金的条件,所以,他只需交纳20466元本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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