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从7月1日起,我省调高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本月底前调高的待遇将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人员手中。
过去,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标准工资2个月的标准发放。近年来,大多数企业计算的是绩效工资,而且随着企业破产、改制的增多,标准工资不好确定。《通知》对基数进行调整,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而过去仅按照1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目前,全省一次性抚恤金人均1。6万元。符合职工遗属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此次根据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了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由过去的260元调整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由110元调整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由70元调整为150元。孤身一人的,例如没有子女的老人、残疾儿,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此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退休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也能享受各项待遇。《通知》的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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