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抚恤待遇调整。
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调整为按照其参保地所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在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领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3个月的标准发给。抚恤金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最后24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参保单位职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已经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给用人单位。
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规定执行;退职人员2011年7月1日(含)之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按原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费)的同时,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职人员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20个月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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