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女士打进18604500110热线:企业给我们几位退休职工一次性发放1500元独生子女补助,说是据“省计划生育条例”第52条,而我们按51条理解应该给3000元,到底咋理解?
记者黄青柏核实报道:据王女士介绍,她和3位同事相继退休,看生育条例单位哈尔滨大龙公司应一次性给每个职工发3000元独生子女补助。可今年7月,每人只给发了1500元。人事专员说,按条例第52条规定,夫妻双方单位各承担一半,因此减半发放。“51条明明规定,职工退休,所在单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王女士说。
记者就此联系大龙公司刘科长,他说,《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1条规定是3000元,而52条又规定夫妻双方单位各担一半,因此给职工发1500元,退休职工确实有异议,但公司领导出门了,待回来再进一步研究。
3日,记者拨通省计生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答复,52条规定的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50%,直至孩子满18周岁,而51条规定的是退休时给予职工的一次性补助,单位应该按3000元发放,不应减半,二者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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