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17处提到“保险”,充分表明保险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我们认为,创新发展既有保障功能、又有投资和养老养生服务等消费功能的新型养老保险产品,打造一种将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商业养老服务业紧密结合的新型保险产业(以下简称“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对保险业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保险业自身改革发展的共同需要
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和规模都史无前例,养老服务供给存在巨大缺口。我国老龄人口今年将突破2亿,2025年将突破3亿,2034年将突破4亿。目前我国每千个老年人口养老床位数仅20.6张,需养老护理人员约1000万人,而实际仅30多万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为此,国务院于9月发布了《关于加速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专门作出部署。
据测算,未来20年我国养老产业规模将达数十万亿元,这就需要有大量的资源注入。《决定》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纲领,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必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动员社会力量。《意见》也明确提出,“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养老服务注定不应是暴利行业,对一般民营资本而言可能面临投资回报压力,却很适合具有长期负债特点的保险资金。
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寿险业是最具产业关联性和实力的社会力量。创新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是寿险产业链的一种合理延伸,可从战略上解决其面临的通胀风险问题。保险消费者获得相应养老服务,比单纯给付养老金有更稳定的实际保障,对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发展和保证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保险业有着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低效甚至空转的保险资金也亟需盘活。
截止2013年10月,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73681.47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就高达21783.49亿元。《意见》提出“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因而,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服务业不仅现实可行,而且可实现无形保险产品向有形化服务的转变,架起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桥梁,打通资产负债的匹配通道,从而推动实现中国保险业经营模式的升级。
参与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也是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决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要以“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应对人口老龄化是一项既具紧迫性又具长期性的重大任务,保险业尤其国有保险公司必须立足长远,着眼大局,将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使命,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养老服务市场也是块巨大的蛋糕,相关境外资本对此也有着更丰富的发展经验。《决定》规定“放开育幼养老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意见》提出“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这利于增加养老服务供给,但民族养老服务产业更应担负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主体责任,分享主要的市场利益。保险业理应发挥自身优势,当民族养老服务产业的抬头兵,迅速形成相应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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