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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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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且2011年《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实施以来归集的养老保障资金将很快落实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

  通知还要求,潍坊市将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且2011年《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实施以来归集的养老保障资金将很快落实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险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对于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对于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按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当以征地所涉承包户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保障对象实际人数平均分配。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80%记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记入政府补贴栏目。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

  对于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80%一次性发放给本人,20%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栏目外,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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