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去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据介绍,此次待遇调整,我市共有9万多名企业退休人员受惠。
据悉,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1994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予以增加,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对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退休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不同时间段,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60元、480元、500元基本养老金。
对按上述办法调整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予以累加照顾: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正高职称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24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1岁每人每月增加6元,不足1岁的按1岁计算;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对在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2013年按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达不到2013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3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
对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比照退休人员的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对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含领取《独生子女证》加发5%养老金部分)达不到下列标准的,补足到下列标准: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低于550元的,补足到55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低于640元的,补足到640元;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低于750元的,补足到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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