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迎来“十连涨”,平均上涨幅度为10%左右,4月底前增加的钱将发放到手。近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通知,决定从2014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养老金调整标准
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