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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实施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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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介绍,海门市新实施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筹集。

  “年内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就可报销”、“报销比例最高90%,总额不封顶”、“通过医保卡直接划卡结算,即医即报”……本月起,海门市实施新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据介绍,海门市新实施的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筹集。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予以支付:5万元及以下的,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支付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支付80%;20万元以上的,支付90%。

  同时,参保人员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制度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卡直接划卡结算。参保人员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后,凭病历资料、医疗费用明细和有效票据到经办机构审核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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