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南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省人社厅要求,各地区应抓紧在5月31日以前完成,并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调整标准为: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5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50元的,按150元调整增加。
二、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0元;对在职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和高级技师)并于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80元。
三、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
四、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五、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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