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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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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介绍,根据调整办法,韶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办法,由原来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调整为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计算。

  笔者从韶关市人社部门获悉,为促进养老保险基金良性运行,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韶关出台《韶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调整方案》,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并于6月30日完成过渡工作。

  据介绍,根据调整办法,韶关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办法,由原来的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调整为按照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计算。缴费工资上限计算办法维持不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仍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变。按照新的调整办法,2013年社会保险年度,韶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将由2006元调整为全省统一的2139元。

  缴费比例的调整方面,韶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从19。5%调降至18%,其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不变。

  据韶关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副科长梁美兰介绍,按照新的标准,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实现了一升一降。对个人而言,缴费基数的上调,会使部分按照下限标准缴交的参保人的个人缴费部分有小幅增加,但从长远来看,因为缴费基数是与个人养老金水平直接挂钩的,因此缴费基数越高、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享受到的待遇就会越高。而企业缴费比例的下调,则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扩大参保覆盖范围,提高参保质量,促进基金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维护参保人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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