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养老保险需要哪些材料,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分为转入和转出,应分别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1)转入:劳动者在我区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持其本人原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转移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加转入手续。山东省外职工调入我区的应在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金到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后,持以上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加转入手续。区内调动职工不需要提供转移单,由新单位填写增加表即可。
(2)转出: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由本区转入其他统筹地区时,原用人单位必须已经为其办理了减员手续。转移时干部身份应提供人事部门的调动手续和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工人身份应提供各级劳动部门提供的用工手续或调动、流动手续和本人养老保险手册。跨省转移的除应提供人事或劳动部门的调令外,还要提供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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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职工要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照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该费用是记入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某家银行开设的账户的,并按照不低于或者高于同期的城乡居民存款利率来计算利息,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的利息可以记入个人的账户,它的本息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的。
2、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办理: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各项手续。
4、办结: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职保、新农保或城居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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