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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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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办理机构
 
  1、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2、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3、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至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4、停止缴费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县)社保分中心。
 
  申办条件
 
  参保人员死亡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申请材料
 
  1、因死亡办理终止的需携带: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复印件;
 
  (2)参保人员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需携带劳保关系资料(劳保卡)和供养直系亲属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属于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撒拉、东乡、保安等十个土葬民族的养老人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能反映民族信息页面的户口簿复印件;
 
  (4)参保人员属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灵活就业人员或停止缴费人员的,另需携带:
 
  ①申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②公证处出具的证明申领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终止人员的关系证明,或由计生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③申领人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其中之一);
 
  (5)人户分离人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2、因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办理终止的需携带:
 
  (1)本人书面申请、外国护照和中文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2)申领人本人或被委托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其中之一);
 
  (3)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本人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单位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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