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日前出台《关于解决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意见》规定,对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目前,按照有关政策,民办教师退养人员可享受国家拨付的生活补助,参加养老保险后,原来生活补助继续发放,发放标准和资金渠道不变。现仍在教学岗位的代课人员,按广西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对于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属于财政补助对象的,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可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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