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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10% 实现十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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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提高养老金水平,实现连续十年增长。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2013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提高养老金水平,实现连续十年增长。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本人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地区,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中央要求,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测算,研究调整办法。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自治区财政部门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认真测算,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整方案,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中央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单位,同时,进一步完善机制,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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