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原单位职工补办养老保险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市政府印发了《包头市原单位职工补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经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正式用工手续,接近或超过退休年龄至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缴费时间及办法(一)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起至本人申报参保时间止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从实施养老保险制度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后纳入正常缴费。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滞纳金)一次缴清,全部缴入国库。
三、缴费基数
补缴养老保险费,从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起,以历年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0%、70%、80%、90%、100%划分为5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1998年1月1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补缴1998年1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按当时的企业缴费标准执行。
四、利息与滞纳金
补缴养老保险费利息采用的利率,统账结合前,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执行;统账结合后,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滞纳金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低保A类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免缴滞纳金,其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五、待遇计发
(一)现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申报缴费时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执行。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养老金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发放,参保缴费之前的不予计发。
(二)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顺延缴费满15年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退休时间”按缴清养老保险费并批准退休的当月确定。以后国家对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时,“退休时间”不再改变。
六、其它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参保,现按个体劳动者参保的,可按本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