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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细则:养老金缴费指数规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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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市政府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参保人如果对养老保险缴费有异议,可向市社保机构要求核实。《实施细则》规定,市社保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当月的规定和标准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而如有特殊情况延期,需市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延期核定,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参保人在办理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领取手续时,应当按市社保机构规定的指纹采集方式提供其本人的指纹,并在以后每年的相应月份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1次指纹。而未提供的,市社保机构将自次月起暂停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实施细则》,在补充提供指纹后,市社保机构自提供次月起继续支付,并补付暂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本金。

  《实施细则》还规定,退休人员、病残津贴领取人员无法提供指纹的,应当采取其他方式每年提供有效生存证明。

  养老保险金如何缴

  缴费指数规定详细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为:“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参保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缴费年限的月数。”

  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每月缴费指数为:“参保人每月缴费工资÷缴费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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